中厚钢板超生波检验方法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锅炉与压力容器、桥梁、建筑等特殊用途的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、对比试块、检验仪器和设备、检验条件与程序、缺陷的测试与评定、钢板的质量分级、检验报告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厚度6~200mm锅炉与压力容器、桥梁、建筑等特殊用途的钢板(奥氏体不锈钢板除外)的超声波检验。
2 引用标准(略)
3 一般规定
3.1从事钢板超声波检验人员须经过培训,并取得由国家各部委颁发的超声检验人员资格证书。签发报告者,必须持有Ⅱ级或Ⅱ级以上超声波检验资格证书。
3.2检验方式可采用手工的接触法、液浸法(包括局部液浸法和压电探头或电磁超声探头的自动检验法)。
3.3所采用的超声波波型可为纵波、横波和板波。
3.4在采用3.2所述前两种方法中以直声束探头检验为主,斜探头检验为辅,可以水、机油等作为耦合剂。
4 对比试块
4.1对比试块和试板材质应与被检验钢板声学性能相同或相似。并要保证内部不存在Ф2mm平底孔当量以上的缺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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